博罗法检“两长”同堂办案 博罗首例损害水环境生态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
庭审现场。 本报记者张荟婷 通讯员曾海青 杨汝欢 周泽锋 摄
本报讯 (记者张荟婷通讯员曾海青 杨汝欢 周泽锋)昨日,博罗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博罗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刘某文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
记者了解到,该案是2017年7月1日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全面实施以来,博罗首例损害水环境生态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博罗法检“两长”同堂办案,博罗法院院长周伟东担任合议庭审判长,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袁卫国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出庭支持起诉。县人大代表、监督员、渔民代表、渔政大队等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近40人旁听庭审。
案情
被告人在东江非法电鱼
检察机关指控,2018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是东江水域的禁渔期。当年4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文与其妻子(另案处理)在明知是禁渔区域、禁渔期间严禁采用电鱼的方法捕鱼的情况下,依旧驾驶其自制装有发电机、带电竹竿、带电捞兜等电鱼工具(功率约10千瓦)的铁制船,到博罗县观音阁镇观岚大桥下游东江河段江面采取电鱼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次日零时许,公安民警抓获刘某文,当场缴获渔获物鲮鱼35公斤、鲢鱼0.5公斤(共价值人民币388元)及电鱼工具。
检察机关根据上述认定事实,认为应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文刑事责任。同时,检察机关认为,刘某文用机动船电鱼,造成渔业资源损失和生态环境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决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根据《广东省禁止电、炸、毒鱼规定》,请求判令被告刘某文赔偿渔业资源损失费10000元,用于在东江河道增殖放流草鱼、鲤鱼、鳙鱼、鲮鱼等品种以修复受损的渔业资源和水生生态环境(增殖放流由渔业部门依照相关规定监督指导),并请求判令其在市级以上电视台或全省发行的报纸公开道歉。
判决
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根据审理查明事实,博罗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损害了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文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同时判决刘某文赔偿渔业资源损失费10000元,用于在东江河道增殖放流草鱼、鲤鱼、鳙鱼、鲮鱼等品种以修复受损的渔业资源和水生生态环境,并判令其在市级以上电视台或全省发行的报纸公开道歉。被告人刘某文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提醒
捕捞水产品当心触犯刑法
从事非法捕捞情节严重的,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捕捞水产品在生活中很常见,但是如果在错误的时间错误的地点用错误的方法做这件事,就可能破坏国家的水产品资源、触犯刑法,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应自觉保护水域生态和水产资源,切莫以身试法。
此次公开庭审,对旁听人员起到了现场法治宣传与警示教育作用,警醒大家切实保护东江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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