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民企胜诉权益依法慎用强制措施 市中院出台措施助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本报讯 (记者张荟婷 通讯员卢思莹 周泽锋)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发布《关于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坚持问题导向,从七个方面对审判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坚持“三个慎用”提升民营企业家安全感
《意见》提出,要严格区分罪与非罪,刑事犯罪与行政、民事违法行为的界限,坚持“三个慎用”原则,即坚持慎用刑事手段处理民营企业违规违法问题,民刑交叉案件尽量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坚持慎用刑事强制措施,对正常经营的企业家慎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对生产设备慎用查封扣押等措施;坚持对涉经济犯罪的企业家慎用自由刑,优先适用非监禁刑和财产刑。
《意见》提出,切实提升民营企业家安全感,依法严惩由经济纠纷引发的暴力讨债、绑架等危害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权的犯罪,依法严惩欺行霸市、合同诈骗、制假售假等侵害民营企业权益的犯罪,依法严惩涉民营企业各类职务犯罪。
建立涉民企涉法涉诉信访案受理特别通道
围绕惠州市打造两个万亿级产业集群目标,《意见》提出,着力加大对新能源材料、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等科技文化创新的保护力度;探索引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评估损害赔偿制度,保护民营企业创新权益;依法妥善审理涉民营企业破产案件,积极推动建立破产审判“府院”联动工作机制,妥善解决破产企业涉及的信用修复、税收减免等突出问题,加大“僵尸企业”出清力度;两级法院设立案件甄别小组,加大涉民营企业及企业家产权冤错案件甄别纠正力度。
《意见》提出,依法妥善审理行政机关因行政执法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民营企业与政府间的合同纠纷案件。全力保障民营企业胜诉权益,依法慎用强制措施,灵活合理运用保全措施,完善信用恢复机制,及时删除失信记录,保证民营企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意见》还提出,开设“绿色通道”快速审理对企业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吸纳符合条件的商会调解组织或调解员加入特邀调解队伍,加强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为确有困难的涉诉民营企业及投资人减轻负担,建立涉民营企业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受理特别通道。
灵活采用保全措施促进村企和谐共融
典型案例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办理的一起涉及民营企业与村民之间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是法院促进村企和谐共融的典型案例。
记者了解到,博罗县柏塘镇低陂村委会受委托与东莞市远豪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将各农户承包的水田、旱地约2000亩出租用于观光旅游、生态农业开发及养殖业等。远豪公司向低陂村委会支付200万元承包押金,并依约缴纳了2010年、2011年的承包款。此后,远豪公司使用其中270亩土地建猪舍并支付了复耕押金每亩1000元。
张某等51户村民收取了承包押金、复耕押金,以及2010年与2011年的承包款。后因承包款支付问题等发生争议,51户村民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支付拖欠的承包款。
针对此案,博罗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远豪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缴纳承包款,故判决解除远豪公司与51户村民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并支付51户村民2012年的承包款。
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远豪公司愿意继续承租其已经实际使用部分土地的意愿,将该部分土地继续交由远豪公司承租,才能促进远豪公司复垦和利用土地,从根本上保障村民的权益。故于2017年10月主持调解促成39户村民与远豪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对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土地的合同予以解除,对已经实际使用的部分土地的合同继续履行。另于同年11月判决解除12户村民与远豪公司在未实际使用部分土地中的租赁关系,继续履行已经实际使用的部分土地的合同。此后,还进一步督促远豪公司向51户村民支付了拖欠的承包款,最终达到村企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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