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 惠市国土资(惠城)函[2019]22号

惠州日报 2019-03-26 09:02

根据惠州市惠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自然资源局发布(《关于莲塘布河、河桥水和冷水坑河3条河涌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用地委托清场的函》(惠市自然资函[2019]175号))和惠城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3月5日发布的关于莲塘布河、河桥水和冷水坑河3条河涌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清场公告》相关要求,拟对位于莲塘布河、河桥水和冷水坑河3条河涌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国有土地实施清场和盘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约定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等规定,拟盘整收回莲塘布河、河桥水和冷水坑河3条河涌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涉及的国有建设用地(详见下表),作为莲塘布河、河桥水和冷水坑河3条河涌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实际占用面积以盘整红线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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