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人合伙偷4条非洲尼罗鳄 分别获刑一年至三年六个月
本报讯 (记者邱若蓉 通讯员秦达惠 李心怡 周泽锋)养殖场的鳄鱼突然失踪,而且一下子丢了4条。经过公安机关侦查,原来鳄鱼被王某等7人偷盗。日前,龙门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7人被判处一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6年12月初,梁某发现龙门龙田某鳄鱼场内有鳄鱼,便告诉王某、谭某等人。同年12月6日,王某从家里拿出一把火药猎枪,与谭某等人共同到该鳄鱼场射杀鳄鱼,未能得逞。王某一伙不死心,当年12月7日、8日、18日三天,携带电击设备、铁钩、猪肺(诱饵)等作案工具再次进入该鳄鱼场,诱捕并电晕3条鳄鱼(分别重约47斤、150斤、80~100斤),电死1条鳄鱼(重约80~100斤)。王某等人将电死的鳄鱼屠宰、食用及瓜分完毕,并将电晕的3条鳄鱼宰杀后转卖他人,获得赃款约15000元。
王某供述:“我们装好鱼钩等工具后,将鱼钩勾上猪肺放下鱼塘,等鳄鱼上钩吃猪肺时,就打开电鱼机,不一会儿就把鳄鱼电晕,断电后合力把鳄鱼拉上岸,用透明胶、绳子绑住鳄鱼的前后脚和嘴,然后抬上车运走。”
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所持有的猎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被盗窃的4条鳄鱼品种为非洲尼罗鳄,经价格认证部门认定,在案发期间的价值为130元/斤。
龙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先后分3次盗得非洲尼罗鳄共4条,盗窃数额较大,该行为既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又侵害了良好的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产生了社会危害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枪支、弹药管理法规,在不具备配枪资格的情况下,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并携带枪支、弹药进出于公共场所使用,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最终被告人王某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其余6名被告人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一年至一年八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2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罚金。
新闻推荐
本报讯(见习记者李诗敏)随着春节临近,很多家政从业人员已经返乡过年。记者日前走访多家家政介绍中心了解到,1月中旬后逐步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