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企业擅自缩减配套将依法处理 大亚湾区住建局出台管理办法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东江时报讯 记者匡湘鄂 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配套教育、医疗卫生等配套设施。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工作,保障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有效使用,创造方便舒适的生活居住环境,日前,大亚湾区住建局制定了《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开发企业擅自缩减配套设施项目及规模、擅自调整配套设施项目位置,或者不按照上述规定时序进行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定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责任分工明确 加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管理
管理办法指出,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是指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规定,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配套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与行政管理、邮电、市政公用设施等配套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根据职能分工管理公共配套设施。
管理办法明确了责任分工,加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管理。区住建局负责配套设施管理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区国土、房管、公安、宣教等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对配套设施进行监督管理。其中,中学、小学、幼儿园、(含托儿所)等教育设施由区宣教局进行监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由区卫计局进行监管;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等医疗设施由区民政局进行监管;派出所或警务室等警务用房、消防站由公安部门进行监管;垃圾压缩站、环境卫生站、公共厕所由区环卫局进行监管;110KV\220KV变电站由供电管理部门进行监管;公交站由区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监管;邮政所由邮政部门进行监管;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居委会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由街道办代政府进行监管。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全部施工完毕后,经规划、建设、质监、环保、消防等部门正式验收合格后,各监管部门与开发企业签订《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管理权协议书》,开发企业须按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指引和清单目录的规定移交管理权,并将配套设施的用地资料、报建图纸资料、建筑施工图纸有关资料及申报、报建、验收等有关文件交给监管部门。
配套设施自同意确认之日起3个月内投入使用
管理办法指出,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设施用房,在安装永久通水、通电、通燃气后,须按相关装修方案进行装修,并经区宣教局同意后投入使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在安装永久通水、通电、通燃气后,须按相关装修方案进行装修,并经区卫计局同意后投入使用。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等医疗设施,在安装永久通水、通电、通燃气后,须按相关装修方案进行装修,并经区民政局同意后投入使用。派出所或警务室等警务用房、消防站,在安装永久通水、通电、通燃气后,须按相关装修方案进行装修,并经公安部门同意后投入使用。属于市政公用设施的,按要求进行装修,并经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同意确认后投入使用。由相关专业主管部门自建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则由其自行进行监管。
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开发企业擅自缩减配套设施项目及规模、擅自调整配套设施项目位置,或者不按照上述规定时序进行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定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配套设施应当自主管部门同意确认之日起3个月内投入使用。逾期未投入使用的,由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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