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18)粤13破20-2号
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裁定受理宝日丰精机(惠州)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10月25日指定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为宝日丰精机(惠州)有限公司管理人,徐向辉为管理人负责人。本院原公告宝日丰精机(惠州)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向宝日丰精机(惠州)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的期限,由2018年12月19日前延长至2019年1月25日前。(现场申报地点: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下埔惠沙堤七号汇景大厦9层A房、邮寄申报地点: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下埔惠沙堤11号楼滨江大厦堤上3楼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联系人:何鸿超、彭雁彤;联系电话:13824208044)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宝日丰精机(惠州)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原定于在本院(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惠州大道江北段41号)四楼第四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时间,由2018年12月27日上午9:30变更为2019年1月29日上午9:30。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2018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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