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租赁合同》公告

惠州日报 2018-12-04 09:22

陈晓萍:

我司于2018年5月1日与你签订了《鸿润紫御商铺租赁合同》,由你承租我司位于惠州市惠城区河南岸6号小区麦地东二路3号鸿润花园二期H栋一层07号商铺。现因你从2018年9月起便未支付租金,已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按合同约定,我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因多次联系你未果,我司通过邮寄、张贴的方式向你进行了送达。现我司再次公告如下:即日起解除我司与你签订的《鸿润紫御商铺租赁合同》。同时,限你在公告发出后三日内,将存放于商铺的物品搬走。如未搬走,发生物品丢失等情形,我司概不负责。

特此公告。

惠州市路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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