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18)粤13破21-2号

惠州日报 2018-11-21 08:37

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裁定受理惠州广巨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广巨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于同年10月29日指定惠州中鸿信粤龙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广巨公司管理人。广巨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1月9日前,向广巨公司管理人(地址:惠州市惠城区南坛南路21号环宇大厦5楼;邮政编码:516000;负责人:丁瑞;电话:13502292109)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广巨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广巨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1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2018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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