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大亚湾分局暂扣物品处理公告
各有关当事人: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中,对违法行为人的有关物品依法实施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暂扣,并告知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但有关当事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前来接受调查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将2016年4月至2017年4月期间实施证据先行保存或者暂扣的物品现予以公告,请有关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携带我局下达的相关执法文书,到相关执法队接受调查和处理。逾期不接受调查和处理的,我局将按相关规定对上述物品作无主物品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18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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