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住宅维修金 惠城须张贴公示补充通知12月1日起执行
[摘要]补充通知12月1日起执行
南都讯记者蒋奇政11月19日,惠州市房管局向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发布《关于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保障惠城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新补充通知在2018年12月1日开始执行。通知称,关于维修资金使用公告问题,未网上公示、小区发布公告维修资金的使用,不受理维修申报资料。
未按规定发布、公告不得先行施工
通知要求,各有关单位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施工作业前,必须在惠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公众服务平台网上公示,同时在小区公告栏张贴公示。未按规定发布、张贴公告的,不得先行组织施工,否则概不受理维修申报资料。
对于维修项目的现场记录,通知补充规定,包括施工作业日期、物业监理人员相关姓名及影像照片等;对特种设备(如电梯)的维修,应保管好相应的维修记录、进货单以及更换下来的零配件等,以备查验;上述相关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
竣工验收不得少于三业主参与
通知对于受益业主参与竣工验收问题,也做了明确规定。要求维修项目竣工验收时,应有不少于3位受益业主参与验收,并签字确认,注明房号及联系电话。涉及多栋房屋的,每栋房屋都应有受益业主参与验收。
申报材料中照片应保证清晰,不够清晰的不予受理;提供的照片应是彩色的,尺寸为A5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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