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印发生育关怀资金管理办法补充通知 困难计生家庭资助款 发放前须公示 至少5个工作日

南方日报 2018-11-21 06:16

南方日报讯(记者/廖钰娴)《惠州市生育关怀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至今已届一个月。日前,针对该《办法》的《补充通知》印发,要求资助款发放前必须公示,且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据介绍,生育关怀资金资助对象为夫妻双方或一方属惠州市户籍的、无违反计生有关规定、生活困难的家庭,并符合以下情况者——独生子女死亡;独生子女或独生子女父母伤残;独生子女或独生子女父母大病,并获得《惠州市慈善总会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办法》救助的。

《办法》规定,生育关怀资金资助采取一次性发放的方式,同一事由只能申请资助一次。其中,独生子女死亡资助2万元。独生子女及其父母伤残的,则根据残疾等级,一级可获资助5000元,二级可获资助3000元,三、四级可获资助2000元。而独生子女或独生子女父母大病的,与其获得《惠州市慈善总会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办法》救助金额相等,资助上限为5000元。

记者从惠州市卫生计生局了解到,在正式实施后,不少市民来电咨询生育关怀资金的具体申请和发放流程?对此,新的通知作出了补充:失独父母双方一起申请或失独父母存活一方申请的,可依据相应资助标准全额审批;失独父母双方中一方申请的,按相应资助标准半额审批。

值得注意的是。《补充通知》要求,资助款发放前,必须在户籍所在的村(居)委会或工作所在的市直单位、驻惠单位、县(区)直单位公示《惠州市生育关怀资金资助款发放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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