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同他人非法倾倒垃圾获刑 被告人周某李某构成污染环境罪受到法律制裁

惠州日报 2018-11-12 08:41

本报讯 (记者赖金朗 通讯员马塨 邱嘉滢 吴镇泽)伙同他人非法倾倒有害垃圾换来刑拘,日前,惠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宗污染环境罪案,案中周某为垃圾车接应指路,帮助促成非法倾倒有害垃圾,李某受雇运载有害垃圾并非法倾倒,二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有期徒刑9个月。

据了解,2017年5月,肖某(另案处理)找到被告人周某,称希望在惠东县稔山镇找垃圾填埋场,周某便介绍刘某(另案处理)给肖某协商该事。后二人达成协议,约定肖某可以在稔山镇某地段倾倒50车垃圾。肖某每次到稔山镇倾倒垃圾前,周某都会与刘某到路口接应,将其带往倾倒地点。被告人周某作为此事的撮合者,刘某承诺给其好处费。经村民举报后,稔山镇环卫所开始安排两名工作人员在现场附近蹲守取证。同年6月11日,被告人李某受肖某的雇请,从深圳坪山区运载垃圾到稔山镇倾倒,由周某、刘某指引带往倾倒地点。李某准备倾倒垃圾时,被蹲守的村民制止。经对李某驾驶的车辆尾部垃圾渗透液取样检测,液体中总铜超标0.1倍、总锌超标67.5倍、总镍超标4.7倍。

惠东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李某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非法倾倒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的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李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5年内再行犯罪,属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且依法不能适用缓刑。最终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周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说法

正规的垃圾填埋场从选址、建设、运行都有着严格的标准,各类废物、污水经过专业的设施处理达到规定标准才能排放,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当前,我国对环境的保护力度加大,对环境污染类案件的立法及司法解释逐渐完善。本案二被告在法律的高压下,仍顶风作案,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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