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育关怀资金管理办法》印发 计生特殊家庭 最高可获2万元资助

南方日报 2018-10-23 07:20

生育关怀资金将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南方日报记者王昌辉摄

日前,惠州市计划生育协会印发《惠州市生育关怀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10月19日起正式实施,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计生家庭、家庭健康促进、流动人口计生和基层困难计生工作者进行资助。与此同时,自2015年1月起已施行4年的《惠州市生育关怀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步废止。

南方日报记者廖钰娴

1夫妻一方属惠州市户籍即可申报

《办法》指出,生育关怀资金用于“五关怀”,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计生家庭、家庭健康促进、流动人口计生和基层困难计生工作者。

据介绍,生育关怀资金资助对象为夫妻双方或一方属惠州市户籍的、无违反计生有关规定、生活困难的家庭,并符合以下情况者——独生子女死亡;独生子女或独生子女父母伤残;独生子女或独生子女父母大病,并获得《惠州市慈善总会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办法》救助的。据了解,《惠州市慈善总会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办法》于2014年1月正式出台实施,对困难群众住院的非医保范围内自负费用进行救助,救助比例为10%至100%不等,每人每年限额3.6万元,每年第一季度接受上一年度的申请,特殊情况经申请一年可多次救助。

此外,可获生育关怀资金资助的其他情形为符合生育关怀资金“五关怀”,并由生育关怀资金工作组提出、审批组批准、监督组同意。

《办法》规定,生育关怀资金资助采取一次性发放的方式,同一事由只能申请资助一次。其中,独生子女死亡资助2万元。独生子女及其父母伤残的,根据残疾等级,一级获资助5000元,二级3000元,三、四级2000元。而独生子女或独生子女父母患大病的,与其获得《惠州市慈善总会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办法》救助金额相等,资助上限为5000元。

与原有的《惠州市生育关怀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相比,《办法》还增加了对独生子女死亡情况的资助金额,由原来的1万—2万元调整至2万元,另外,把独生子女或独生子女父母大病的情况增设为可获生育关怀资金资助的条件之一。

2挪用骗取资金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指出,生育关怀资金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市卫生计生局”)党组领导下,由市计生协负责管理和使用,市慈善总会进行账务核算和资助,同时设立生育关怀资金工作组、审批组和监督组,分别负责进行生育关怀资金的筹集和管理、使用;生育关怀资金资助事项的审批;生育关怀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

据介绍,目前惠州市生育关怀资金的来源包括政府资助,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捐赠,资金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根据《办法》符合资助条件的申请人,应向户口所在的村(居)计生办(计生协)或工作所在的市直和驻惠单位、县(区)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审核时限均为5个工作日,符合条件的逐级报审,不符合条件的应立即告知申请人。完成审批程序后,申请人所在的县(区)计生协或单位向市计生协提供接收生育关怀资金的单位银行账号,并出具相关正规收据,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给申请人。

在监管方面,生育关怀资金将设立专户,由市计生协、市慈善总会共同监管,并接受市卫生计生局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监督。《办法》要求,生育关怀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符合惠州市慈善总会的财会规定。同时,必须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如有挪用、骗取、虚报等情形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提高计生特殊家庭奖扶标准

今年8月,惠州市卫生计生局和惠州市财政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的通知》,正式宣布提高计生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将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00元。与原来计生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相比,每人每月提高了200元。

与生育关怀资金资助的对象相似,计生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的扶助对象为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夫妻,其中“未再生育、收养子女”为申请计生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的必要条件。此外,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据介绍,计生特殊家庭奖扶新政策的出台是为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健全和完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体系,加大对计生特殊家庭的扶助力度,推动计划生育奖扶政策覆盖人群更加公平合理。

据了解,新政策出台前,终生只生育(含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计划生育对象因配偶或前配偶的生育行为等原因,不能享受相关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与原政策相比,新政策的重要调整是,将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实行计划生育自愿终生只生育(含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本市户籍计划生育对象,符合计生奖励扶助政策条件的纳入相关计生奖励扶助范围。

这就意味着,新政策出台后,只要是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实行计划生育终生只生育(含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本市户籍计划生育对象,符合相关计生奖励扶助条件的可纳入相关奖励扶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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