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粤13执15、16号谭明平、惠州市新阳光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建兰、毛者翔与被执行人谭明平、惠州市新阳光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一案中,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被执行人谭明平位于大亚湾西区太平岭国有土地使用权(惠湾国用[2003]字第13210100715号)及地上建筑物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551.51万元。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惠市建评字[2018]第WRZ09062FY号《房地产评估报告书》。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日内到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上述评估报告,逾期视为送达。2018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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