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通告

惠州日报 2018-10-11 08:23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是宪法和法律实施的具体体现,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为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建设诚信社会,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依照法律、司法解释及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凡在惠州市两级法院立案执行的被执行人,应当依法书面如实报告财产情况。对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仍不如实报告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二、凡在惠州市两级法院有未结债务的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未自觉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依法执行迟延履行金或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名单,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消费行为;符合相关规定的,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公开曝光、限制贷款、限制出国(境)、限制不动产交易、限制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联合信用惩戒措施。

三、对规避、妨碍和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对构成妨害公务或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根据省法院的统一部署,惠州市法院将深入开展“南粤执行风暴”专项活动,依法穷尽执行措施,加大对各种抗拒执行行为的惩戒力度,集中宣判一批拒执犯罪,集中追究一批失信被执行人,集中开展执行标的腾退、清场行动。

五、欢迎社会公众踊跃举报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协助监督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人民法院将为举报人严格保密。

联系电话:0752-2780627。

特此公告。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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