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服务以购房人自愿委托为原则 购房提醒:
东江时报讯 记者冯丽均 购买新建商品房时,开发商可代收律师服务费吗?近日,市民陈先生就此事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咨询。东时记者获悉,根据相关规定,在新建商品房交易时,开发商不得以代办手续费等名目向购房者收取任何费用,而律师服务也以自愿委托为原则进行委托并交相应的费用,如购房人不愿意委托开发商合作或指定的律所,开发商需协助其办理相关证件。
近日,陈先生向该局投诉,他在购买某楼盘的房子时被要求交律师服务费。他认为,开发商有为商品房办理相关购房手续的义务,开发商委托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是雇佣关系,律师事务所再收取买受人服务费,涉嫌重复违规收费,相关费用应退还购房者。
市发展和改革局接到投诉后,马上派工作人员到该楼盘调查核实。“开发商代办房产证收费是有规定的,不能以代办手续费等为由收费。”该局相关负责人称,原省物价局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办房产证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9〕508号)和原市物价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办房产证收费问题的通知》(惠价〔2009〕118号)均明确,在新建商品房交易及其产权转移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为购房者办理房产证及有关手续,不得以代办手续费等名目向购房者收取任何费用。
该局经向陈先生所投诉的楼盘开发商调查发现,开发商并未直接收取购房人任何相关费用,该律师服务费均是由广东八维律师事务所收取,当初收费标准以及收费服务明细均在售楼处有公示,由购房人自愿签署委托书,按规定是 “谁委托,谁付费”。“开发商表示,如购房人不愿意委托的,接下来也将由开发商协助其办理相关证件。”
该局随机抽取了包括陈先生在内的4户购房者,让开发商及律师事务所提供相关委托书,经查实,均有购房人相关签名及盖印。
“我们工作人员后来致电陈先生,他称当初购房时不太清楚相关政策,也没仔细看相关委托内容就签了名。”上述负责人称,经过详细解释政策和反映调查结果,陈先生表示明白政策规定。该局提醒广大购房者,购房时,需签名的文件要仔细查阅,以委托书为例,其有签名盖印,受法律保护,如购房人签名后有异议,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由《东江时报》与市发展和改革局联合开设的 《价格政策咨询台》,长期接受市民投诉或咨询价格问题。市民如需了解价格政策,或投诉身边一些不合理收费现象,可拨打惠州报业传媒集团新闻报料热线(2239110),或发送手机短信至18898898855反映情况。还可登录今日惠州网,或直接拨打价格举报电话12358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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