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拟调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 2016年1月1日前只生育一个子女者可申领

南方日报 2018-09-22 09:29

南方日报讯(记者/廖钰娴通讯员/苏秉成)日前,惠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惠州市财政局联合印发《惠州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拟调整对实行计划生育夫妻的奖励办法。笔者了解到,对比2013年印发实施的旧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办法》,此次调整新增了“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这一限制条件。换言之,只有2016年1月1日前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该子女未满18周岁的,才有资格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征求意见稿》指出,奖励办法是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实行优待的奖励政策。具体而言,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具有惠州市户籍,2016年1月1日前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该子女未满18周岁;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于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按每对夫妻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征求意见稿》确认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责任,如独生子女父母属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国有控股企业在职人员的,奖励金由夫妻各自所在单位负担;如独生子女父母一方属上述规定的在职人员,另一方是农村居民或无单位城镇居民的,奖励金由上述单位一方全部负担。而其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则由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发放,发放办法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自定。

此外,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后又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或是户口迁出惠州市的奖励对象,将被取消奖励资格,并依法收回行为发生之日起领取的奖励金。

《征求意见稿》指出,独生子女父母属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国有控股企业在职人员的,拟按现行办法申请、审核及发放。其他独生子女父母可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一式三份的《惠州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表》并提交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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