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法院可开《离婚证明书》 便民利民新措施保护市民隐私,让办事人少跑路
本报讯 (记者张 晨 通讯员章 婷)当事人到法院诉讼离婚,事后办理户口迁移、再婚登记、就业、财产登记等事务时,为证明婚姻状况,还需向有关部门出具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由于这些法律文书中常包含当事人的感情纠葛、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案件具体事实和个人隐私,给当事人生活和工作造成尴尬和不便。不过,现在这个尴尬可以避免了。记者从大亚湾区人民法院获悉,目前区法院能开具《离婚证明书》了。在证明书上,只会记载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及需证明的事项,与民政部门颁发的离婚证具有同等效力。这是日前区法院与区民政局开展调研座谈后明确的便民利民措施之一。
近年来,家事案件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为了更好地开展家事审判工作,区法院主动适应家事审判工作新常态,探索家事审判新模式。日前,区法院民一庭庭长周勇带队到区民政局,与婚姻登记中心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调研座谈,针对婚姻案件审理和婚姻登记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探讨与交流。
周勇介绍,家事审判案件有别于一般的民事诉讼,其内容敏感、影响面广,且社会关系复杂。在家事审判实践过程中,需要充分凝聚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的力量,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促进家事纠纷的有效解决。例如孩子探视权、人身安全保护令等问题,都需要与妇联、民政部门合力化解。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一是协议离婚,二是诉讼离婚,这导致当事人的婚姻登记信息可能零散地保存于民政局和法院,这对法院审理婚姻家事案件造成不小的困扰,也容易让民政部门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发生失误。据悉,针对目前婚姻登记信息存在管理盲区的问题,区法院接下来将定期向婚姻登记部门通报已判决生效的离婚案件,共同做好婚姻信息共享,让信息多跑路,让办事人少跑路。
此外,两个部门还就婚姻信息查询程序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范。通过调研交流,不仅开拓了法院与行政机关沟通交流的新渠道,更加强互联互通,有效地提升了司法便民和政务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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