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调解的方式解决行政复议案件

南方日报 2018-08-28 19:12

余安平

据《南方日报·惠州观察》报道,惠州市政府去年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88宗,结案调解率39.6%。市政府行政应诉案件77宗,胜诉率88.2%。惠州还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副市长刘小军在省高院出庭应诉,得到好评。

市政府结案调解率高达四成,是惠州认真贯彻国务院《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调解解决行政复议案件的法理精神的体现。努力用调解的方式解决行政复议案件,此时市政府同时作为复议机关和调解机关,将人民群众的诉求与行政机关的要求结合起来,不仅提高了行政工作效率、降低了行政成本,而且减少了诉讼矛盾,把矛盾化解在行政工作中。惠州市政府把调解作为行政复议重要结案方式,充分尊重人民的意愿,是对有关中央精神的有效落实,让人民意见与法律意志相契合。

此外,2015年《行政诉讼法》修改以来,对“民告官”影响最大的是复议机关如果维持原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则要作为共同被告上庭,复议机关的复议程序及复议决定均要接受法院的审查。上级行政机关主动纠正甚至调解下级机关的决定,调解率节节攀升,也说明《行政诉讼法》的修改适合国情民情,厘清了上下级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惠州市政府应诉案件中胜诉率接近九成,这说明近年惠州在这一方面的法治建设落到了实处,各机关单位聘请律师作为法律顾问起到了“合法性审查把关”作用,政府的程序行为违法明显减少;另一方面也说明惠州市政府尊重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并不排斥政府机关败诉的客观事实,愿意通过政府败诉来督促政府机关更积极主动遵从法律法规。

“民告官”的胜诉率低,似乎是行政诉讼中的常态。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王振宇介绍,民告官案10年前政府败诉率占30%左右,近年来下降到10%以下,有一些地方甚至只有2%。惠州市政府超过10%的败诉率,虽然低于发达国家水平但高于全国平均值,也说明当地法院敢于判决政府败诉,这是法治进步的体现。我国《行政诉讼法》只遵守法律法规、参考行政规章,不承认“红头文件”,这也使得“司法监督”成为地方政府“依法依规”施政的“紧箍咒”。经过几年努力,“全面依法治国”已经深入人心,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如同当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惠州市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副市长刘小军在省高院出庭应诉,这说明惠州市政府充分认识到司法的权威性与法治的重要性。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一方面有利于领导干部了解清楚人民群众的真实要求,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法治建设中的直接体现;另一方面有利于领导干部切身体会依法治国的迫切性,明确行政权力的边界。

作者系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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