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运输香烟属违法行为 两男子私运卷烟在高速上被查,涉案香烟近32万支

南方农村报 2018-08-17 13:49

|以案说法|

南方农村报讯“跨市(县)一次性携带卷烟总量超过1万支(50条)的,就构成无证运输卷烟的违法行为。”近日,一辆藏有1595条成品香烟的货车在广河高速被查获,司机二人因涉嫌非法经营运输,已被批准逮捕。

5月15日,犯罪嫌疑人刘某国、庞某亮在福建省漳州市装木片,途经揭阳市汕昆高速服务区时,刘某国联系了货主刘玲,三人合力将1595条香烟装进了一辆车牌号为鲁H7XXXX的大车上。随后司机刘某国、庞某亮继续行驶,不料在广河高速的龙门县路溪路段,其车上的成品香烟被广河高速四大队干警及龙门县烟草专卖局执法队当场查获,二人也在随后被抓捕归案。对于涉案的近1595条香烟,经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鉴定,为真品卷烟;经广东烟草惠州市有限责任公司鉴定,总价值为人民币219663.40元。

据悉,此次非法经营案是在省厅、市局“云端2018”专项行动的统一工作部署之下,由惠州龙门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与该县烟草专卖局、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四大队开展的联合执法行动。

“《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没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不能运输;对明知是非法生产、销售的烟草专卖品而进行运输的,可以按共犯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的陈国庆指出。

跨省运输成品香烟1595条,涉案金额高达20余万元;等待刘某国和庞某亮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托运或者自运香烟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凭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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