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提高计生特殊家庭奖扶标准 每人每月提高200元

南方日报 2018-08-08 07:48

南方日报讯(记者/廖钰娴)近日,惠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惠州市财政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宣布提高计生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将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00元。此外,上述政策将在通知印发之日(7月26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统一全市特别扶助金标准

据介绍,计生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的扶助对象为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夫妻。此外,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根据《通知》,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特别扶助金标准将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特别扶助金标准将提高到每人每月800元。与原来计生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相比,每人每月提高了200元。此外,提高标准的扶助金由市、县(区)财政按原比例4︰6承担,并统一全市特别扶助金标准。

扩大奖励扶助范围

惠州市卫生计生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新政策的出台是为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健全和完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体系,加大对计生特殊家庭的扶助力度,推动计划生育奖扶政策覆盖人群更加公平合理。

据了解,新政策出台前,终生只生育(含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计划生育对象因配偶或前配偶的生育行为等原因,不能享受相关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新政策出台后,只要是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实行计划生育终生只生育(含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本市户籍计划生育对象,符合相关计生奖励扶助条件的均可纳入相关奖励扶助范围。市卫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样将更加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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