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水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出台 违法行为被细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三个档次

惠州日报 2018-05-18 15:00

本报讯 (记者杨 熠)日前,市政府官网发布了重新修订的《惠州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惠州市水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以下简称《办法》和《标准》)。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将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手段、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自由裁量的权限。

翻开《标准》可以看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按照其后果细分成为轻微、一般、较重等三个档次,每个档次都有相应的处罚标准。这意味着同一情节和性质的违法行为只有一个处罚结果,不存在浮动空间。

“不满14周岁的人从事违法行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在《办法》当中,自由裁量标准采取综合分析的原则,若存在以上的违法情节时,不予行政处罚。

反过来,若存在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在紧急防汛期或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等,将从重处罚。

市水务局政策法规与水资源管理科相关负责人表示,新修订发布的《办法》和《标准》把常见的水违法行为都纳入其中,并且订立处罚标准,执法人员按照规定实行处罚,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也进一步提高了依法行政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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