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罗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黑案
本报讯 (记者李燕文 贺小山 通讯员卢思莹 叶彩云 黄淑瑜)昨日,博罗法院依法对两名涉黑案被告人进行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黄某金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决被告人田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据悉,两名被告人涉及2015年以黄某添为首的涉黑团伙犯罪,两人在案发时望风而逃,但黄某金迫于压力主动投案自首,而田某被跨省追捕归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金参加黄某添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田某为争霸一方、报私仇等不当目的,参与打架斗殴,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金所犯的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指控被告人田某所犯的聚众斗殴罪的罪名成立。其中,被告人黄某金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博罗法院对被告人黄某金及其辩护人、被告人田某及其辩护人辩称黄某金、田某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辩护意见的采纳情况进行了回应:认为被告人黄某金参加黄某添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并在该组织中任担保公司的出纳,是财务工作人员,听从于黄某添的指挥、安排,其没有实际的财务开支权,属该组织的一般成员。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时,并不要求其主观上认为自己参加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只要其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组织具有一定规模,且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即可认定,故对其提出的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黄某金犯罪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认定为自首,对黄某金有自首情节、属从犯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此外,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现有证据仅证明其有参与打架斗殴的一般犯罪行为,并无证据证实其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行为,因此证据不充分。法院对指控的该项罪名不予认定。
此案其中一名被告人黄某金未委托辩护律师,博罗法院大力推动“刑事辩护全覆盖”工作,为无委托辩护人的黄某金指派了辩护律师,最大限度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平。案件公开宣判后,两名被告人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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