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惠州日报 2018-05-24 14:47

惠州市惠城区朱氏日用百货店(经营者:朱瑞芬):

因你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自制的“川贝柠檬膏”;2、没收违法所得30元;3、罚款50000元。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我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惠城)市监处字[2017]526号。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联系人:惠州市惠城区龙船街10号惠州市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桥西管理所、联系电话:0752-2187702),逾期,视为送达。

如你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惠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惠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惠州市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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