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致残最高奖20万元

惠州日报 2018-04-10 16:35

本报讯 (记者姚亚超)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全社会为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并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日前,大亚湾区根据《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结合该区实际制定了《大亚湾区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正进行公示。

根据《办法》,在该区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根据是否受伤以及受伤等级的不同,予以1000元至20万元奖励。

根据《办法》,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结果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可以给予颁发奖金和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具体奖励标准为:见义勇为未达轻伤级标准的颁发1000元至1万元奖励;见义勇为事迹突出或达到轻伤级以上的颁发1万元至3万元奖励;在见义勇为斗争中作出重大贡献、重伤或被中央、省、市媒体报道,且社会影响力大的,颁发3万元至10万元奖励;在见义勇为中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颁发10万元至20万元奖励;见义勇为中牺牲的颁发30万元奖励(抚恤金)。

据悉,大亚湾区今后每年将安排100万元设立见义勇为专项奖励资金专户奖励在该区行政区域内实施见义勇为人员。当年支出后在下一年度预算中补足。见义勇为人员的伤情、伤残鉴定,以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果为准。

根据《办法》,见义勇为是指根据《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规定,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制止正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制止正在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抢险、救灾、救人,保护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其他见义勇为行为。

值得关注的是,保安员、辅警、治安联防员、户口协管员、交通协管员等负有约定义务的人员不顾个人安危,与违法犯罪分子英勇搏斗或者实施抢险、救灾、救人行为,也可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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