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速贷”案一审宣判3被告获刑

东江时报 2018-03-01 16:39

东江时报讯 昨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惠州市看守所公开宣判了“e速贷”即被告人简慧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罪,被告人方溪、郑雅芝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简慧星违反金融法律法规,利用“e速贷”网络借贷平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方溪无视国法,为简慧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提供帮助,并且利用“e速贷”网络借贷平台自行发标借款自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郑雅芝无视国法,为简慧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简慧星还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变相发行股票,其行为又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被告人简慧星一人犯两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简慧星、方溪、郑雅芝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雅芝到案后能够积极协助侦查机关调查取证工作,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简慧星是本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组织实施者,主要获利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方溪在任职期间参与公司借贷规则、规章制度的制定,并且受简慧星指使,参与个别借款合同签订,利用他人账号在“e速贷”网络借贷平台发标吸收资金用于公司或简慧星个人使用,还以借款人身份在“e速贷”网络借贷平台吸收资金供自己使用,成立共同犯罪,但相比简慧星,其地位、作用要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雅芝身为汇融公司财务,对简慧星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提供了资金归集、提取方面的支持,成立共同犯罪,但并不实际占有涉案款项,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上午10时,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

被告人简慧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擅自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总和刑期十年,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被告人方溪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郑雅芝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简慧星、方溪表示将上诉。通讯员卢思莹 周泽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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