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烟花爆竹禁放区划定 违反规定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罚

惠州日报 2018-02-08 18:41

本报讯 (记者李燕文 通讯员雷阿卉)日前,博罗县公安局发布《关于禁止在县城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通告中指出,严禁在县城禁放区范围内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据了解,县城禁放区范围为:东面从穿城大道沿中屋,至下头塘 (包括五矿、钓鱼台、保利、华基);南面以东江中心线沿规划大桥路,至商业大街至廖洞排渠;西面从廖洞排渠沿县红砖厂、自备电厂、建材至大桥路(包括观背、水西、博罗新城);北面从文化中心北环一路沿秀村岭至穿城大道(包括兆桂园、富华新城、秀村岭)。

通告中指出,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工商、安监等部门依法没收其烟花爆竹,并按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县城禁放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县公安部门特别是县治安、巡警、交警部门和各派出所将切实加大力度,做好巡逻、检查、监督、管理、处罚、整治等工作,制止和劝阻违规行为;县宣传、文化等职能部门和罗阳街道各居委会要切实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县安监、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供销和城监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配合公安部门,共同做好县城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各项工作。

图片由博罗县公安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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