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共利益有关的决策1年考察1次 大亚湾出台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规定
东江时报讯 记者匡湘鄂 日前,大亚湾区出台《大亚湾区管委会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规定》,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涉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以及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专业性较强的决策,实施一年内至少开展一次重大决策后评价,对其同社会发展的符合程度及继续存在的必要性进行考察。
据了解,重大决策后评价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重大决策在施行过程中,由负责评价的组织、机构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方法,对重大决策执行后的效果作出的综合评定,并由此决定重大决策的延续、调整或终结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决策后评价事项是指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涉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以及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专业性较强的决策。
大亚湾区管委会办公室、区监察局是重大决策后评价制度的组织实施机构。区管委会办公室会同区监察局和重大决策提出部门具体负责决策后评价工作。区管委会办公室、区监察局定期组织对重大决策实施情况的评价工作。重大决策实施一年内,至少开展一次重大决策后评价,对其同社会发展的符合程度及继续存在的必要性进行考察。
重大决策后评价内容包括:重大决策实施结果与决策目的是否相符合;重大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重大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重大决策实施在实施对象中的接受程度;重大决策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的符合程度;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重大决策后评价事项包括哪些?
1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制定落实上级政府宏观经济调控和重要改革决策的政策措施;
2区管委会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修订;
3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的确定或调整,以及重大项目资金的安排;
4区管委会重大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
5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6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产业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城乡建设、土地与海洋利用、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社会管理与社会事业发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等方面的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重大政策措施的制定与调整;
7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与调整;
8与公共安全直接相关的重大行政措施的制定与调整及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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