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法律保障体系 法治建设分论坛 专家学者讨论生态文明和法治建设
嘉宾等参观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成果(惠州)展。本报记者李松权 摄
嘉宾等参观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成果(惠州)展。本报记者李松权 摄
本报讯 (记者付巨晗)昨日下午,中国生态文明论坛惠州年会法治建设分论坛举行,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黑龙江省政协原主席王巨禄,市政协副主席、秘书长罗庆云等参加活动。
王巨禄在致辞时表示,此次惠州年会首次增加了法治建设分论坛,聚焦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旨在深入学习十九大报告精神,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新战略、新要求、新部署。论坛主题紧扣中央有关要求和发展理念,具有很强的时代性和建设性。
罗庆云表示,惠州于2015年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始终把“建设绿色化现代山水城市”作为地方生态文明建设立法的重要遵循,充分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一批凸显绿色发展理念的地方性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为惠州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昨日下午,在中国生态文明论坛惠州年会法治建设分论坛上,与会嘉宾、专家学者就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法律保障体系构建、地方生态文明法制建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关乎生态文明和法治建设的相关话题展开热烈讨论。
我国现行环保方面法律有12部
“我国现行关于环保的法律有12部,环境管理制度初步统计至少也有30多部。”环保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别涛在发表主旨演讲时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深改组举行的会议中,有20次涉及生态改革,研究了48项重大改革;所确定的37项任务中,24项已经完成,9项部分完成,共出台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文件84件,“足以说明党和国家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视程度。”
“生态环境遭到损害后,当事者是否应当担责?如何担责?政府部门又要如何追责?”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教授就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非诉的衔接”作演讲。他表示,对生态系统的损害不同于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后者可以遵循多部法律来解决,而生态系统损害涉及功能性损害,比如树木砍伐之后造成的水土流失、开采煤矿导致的地下水位下降等问题,都属于深层次的环境问题,也是现实问题,因此损害生态环境的当事人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生态环境损害当事人首先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涉及故意损害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孙佑海表示,追究民事责任除了采取诉讼手段外,还应大力提倡调解、磋商、仲裁等非诉手段,由司法机关组织当事双方调解,由政府部门与生态破坏者进行磋商、成立仲裁庭为生态环境受害者提供法律帮助等,这些非诉手段不仅可以快速、合理解决问题,还可以达到息事宁人、化解矛盾的效果。
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涉及生态环境
最高检民事行政检察厅副厅长刘艺就“检察机关在深化环境治理中的定位及作用”主题,围绕公益诉讼制度建设和工作开展作主旨演讲。她首先展示了各级检察机关两年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成效:截至2017年6月,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6527件,督促恢复被污染、破坏的耕地、林地、湿地、草原12.9万公顷;督促治理恢复被污染水源面积180余平方公里,督促1700余家违法企业进行整改。
“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包括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三大类,范围涉及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刘艺介绍,检察机关可以立足法律监督职能,针对生态环境案件发出检察建议、公告,并具有提起诉讼的法定权力,是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效手段,丰富了生态司法保护的途径和内容,构筑了行政、民事、刑事“三位一体”的保护格局。本报记者付巨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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