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特邀资深律师为您支招 碰上职场待遇不公可获哪些赔偿? ●案情回顾
案情回顾
市民吴小姐于2014年3月入职一家公司任人事文员。吴小姐入职后负责公司考勤工作,每月制作员工出勤表经部门主管签字后存档。2017年5月,吴小姐以公司拖欠加班工资、未缴社保等原因辞职,并在同年5月底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4年3月至2017年5月的加班工资以及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未签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3.5个月工资额的经济补偿金,总额近20万元。吴小姐向劳动仲裁部门提供了出勤表证明其长期加班的事实。公司收到仲裁材料时就蒙了,一个小小的职员辞职竟要求如此高的“赔偿”。
●点评
刘家峰律师 (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惠州市律协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申请仲裁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吴小姐在离职后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完全符合仲裁时效的法律规定。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劳动者追索两年前的加班工资,原则上由劳动者负举证责任,如超过两年部分的加班工资数额确实无法查证的,对超过两年部分的加班工资一般不予保护。本案中的吴小姐刚好负责考勤工作,其可以提供在职期间加班的证据,最终吴小姐在职3年多时间的加班费均获仲裁支持。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吴小姐原本可获得双倍工资差额,但其在2017年5月才仲裁主张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期间的两倍工资差额,由于该仲裁请求申请的时间明显已经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因而吴小姐该项仲裁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本案中公司存在拖欠加班工资和未缴社保的违法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以及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若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按一个月工资标准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由于案件中该用人单位拖欠加班工资、未缴社保,员工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并获3.5个月工资额的经济补偿。本报记者陈可可
新闻推荐
慢性病患者优先签约家庭医生 惠州市将大力推进国家级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
《规划》提出,优先将慢性病患者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范围。图为家庭医生团队定期为已签约的市民服务。资料图片到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