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租赁合同解除通知书

惠州日报 2017-11-13 22:21

张龙先生:

您与吴慧女士于2016年3月1日签定的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淡水演达三路金碧雅苑7幢1层52号商铺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自2016年3月1日起至2019年3月1日止,本人通过司法拍卖平台成功竞买上述商铺,系该商铺的所有权人。由于您在租赁合同期间未按期交纳商铺租金并远远超过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系单方面完全违约,按照合同约定,我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收回商铺。

为了保证本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合同法》和《租赁合同》第七条第4项的约定,特通知自即日起解除双方的商铺租赁合同,望见报之日起15日内自行清理自有物品并腾退商铺、付清租金及相关费用,否则我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双方签订的上述租赁合同的约定,收回商铺并追究您的违约责任,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及财产损失,均由你自行承担。

联系电话:13537844533。

特此通知。通知人:余海涛2017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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