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体育馆文化宫等免费停车 惠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惠州市将出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新办法,规范小区、商业、公共等停车场以及其他停车设施收费。《东江时报》资料图片
适当扩大路内、路外停车设施之间的收费标准差距,引导更多使用路外停车设施;对城市外围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服务,鼓励实行低收费;鼓励对短时停车实行收费优惠;鼓励对新能源汽车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给予适当优惠;对交通场站等场所及周边配套停车设施服务,鼓励推行超过一定停放时间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
昨日,《惠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在市政府网站上发布,公开征集社会公众、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和建议。
看点1
鼓励公共或公益性单位停车场免费停放
根据《办法》,惠州市停车收费管理方式分两大类,一是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适用于依法施划的道路人工或自动停车设施,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口岸配套停车设施等5类情形;二是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适用于小区停车场,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停车设施等4类情形。
东时记者发现,《办法》对公共(公益)服务单独拎出作明确规定,即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的配套停车场,原则上应免费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为合理调节停车服务资源的利用或弥补正常服务费用支出确需收费的,则按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其收费标准由部门按优先满足服务对象停车需求的原则从低制定。
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是指对社会公共(公益)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办学校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馆等的配套停车场。
看点2
拥堵时段停车收费可以明显高于空闲时段
今年5月,省里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粤发改规〔2017〕5号),提出要实行差别化停车收费,当时市发展和改革局称待接到文件将研究制定细则。而《办法》是对省里的文件进行了细化。
根据《办法》,惠州拟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按不同区域、不同类别、不同时段、路内路外等情况实施差别化停车收费。
《办法》称,不同区域停车设施,可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并考虑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道路路网分布等因素,划分不同区域,实行级差收费。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区域可实行较高收费,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区域可实行低收费。
对同一区域停车设施,可按照“路内明显高于路外、拥堵时段明显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适当扩大路内、路外停车设施之间的收费标准差距,引导更多使用路外停车设施。
市发展和改革局相关科室负责人称,这么做主要是希望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停车服务资源利用,缓解城市交通拥堵。他透露,目前对于如何划定不同收费区域,区域内适用的停车位有多少等,相关部门正在进行前期意见收集,“简单来说就是先确定在哪里实行级差收费,通过什么形式(例如咪表还是其它)来实行,然后才是收费标准的制定问题,这个还需要一定的时间来准备。”
看点3
可根据车位供求关系累进或递减计费
如同以往,停车收费按摩托车、小车、大车、超大型车四类车型区别计费。但《办法》提出了比以往多样化的计费方法,“可按次、分钟、小时、天、月、年为单位计费,也可以根据车位的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计费。”
东时记者留意到,《办法》明确了按天计费的白天时段和夜间时段,即白天时段为8:00(含)至18:00(含),夜间时段为18:00至次日8:00,不同时段可实行不同收费标准。“主要是防止各县区白天夜间设置不统一,收费标准差异过大等现象。”上述负责人说道
如果实行计时或计次收费,则计费时间以24小时为一个周期,超过一个周期后重新计费。《办法》提出,停车场经营者必须出具能准确记录车辆牌号、停放起始时间的书面记录凭证或电子记录。因系统故障等经营方的原因造成不能准确计费或无法计费的,收费标准按最低档次标准执行。
记者在采访市民时了解到,目前有的停车设施只出具收费多少元的票据,并无具体的停放起始时间记录凭证。那么,这种票据是否将不能再使用?上述负责人称,出具明确的记录凭证是一贯的要求,但在实际操作中,部门并无足够人力一一去核查,但只要收到此类投诉纠纷,部门都认定责任在于停车场经营方。
看点4
停车场经营者违法违规将进“黑名单”
《办法》还提出,要建立城市停车设施经营者、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并按规定及时在当地政府信用门户网站上公开,建立健全“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等严重失信行为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逐步建立以诚信为核心的监管机制。
而向停车泊位收取的城市占道费、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等,收费单位要公开相关收支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益性停车服务设施,停车设施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研究探索由停车设施经营者通过网站等渠道公布收入、资金使用等信息的办法。
这些情况停车拟享减免政策
根据《惠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享受减免政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1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不含自动收费停车设施)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有条件的可适当延长免费时限,具体延长时限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2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二)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设施提供机动车免费停放或者设置免费停放时限。
(三)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不影响公共场所的其他合理公共活动空间、不影响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停车设施采取临时性免费措施,鼓励社会公共(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机动车停放服务。
(四)机动车辆因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被拖曳至指定停车设施的,在查封、扣押期间产生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应按指定停车设施收费标准执行,并由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变相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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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种情况按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
(一)依法施划的道路人工或自动停车设施;
(二)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及换乘站配套停车设施;
(三)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仅限于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景区、景点)、口岸配套停车设施;
(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办学校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馆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
(五)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设施。
4种情况按市场调节价管理
(一)社会资本全额投资的停车设施;
(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设施;
(三)住宅小区的停车设施;
(四)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物流园区、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设施。
本版文字 《东江时报》记者冯丽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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