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校外托管机构将有管理办法 9月30日前市民可提建议

东江时报 2017-09-22 20:25

东江时报讯 记者匡湘鄂 对于家有中小学生的双职工家庭来说,最头疼的大概就是孩子的接送和吃饭问题了。为此,各种校外托管机构应运而生。为规范惠阳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惠阳区教育局研究制定了《惠阳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该《办法》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公示期30天,即从2017年8月31日至9月30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用真实身份来电(或传真),单位来件请加盖公章。电话:3826630,传真:3826155。

《办法》具体内容市民可登录惠阳区政府官网(http://www.huiyang.gov.cn/)“政民互动”进入“意见征集”栏目查看“关于公开征求《惠阳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意见建议的公告”。

亮点

谁能开办

鼓励社会力量开设上规模托管机构

《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及其他社会力量,受中小学生监护人委托,利用非国有资产在学校以外举办的为中小学生提供就餐、休息等托管服务的社会公益服务机构。按照本办法设立的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不得开设中小学生有偿课外辅导、培训等业务(经区教育部门审批许可的除外)。

《办法》指出,鼓励社会力量通过自行设立、合作设立等方式设立上规模的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并逐步成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主要力量。需求集中的区域,各镇(街道办)应当统一规划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

场所要求

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上

《办法》规定,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设置在安全区域内。由区登记机关联合区消防部门进行现场核实,选址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开展活动。

《办法》对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场所进行了严格要求,比如:应设在建筑物的地面以上、三层以下(含三层),建筑物应当符合结构安全要求。场地建筑面积应当在120平方米以上,学生人均建筑面积应当在5平方米以上;既有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人员、学生总人数严禁超过30人,需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手续并应达到严格的消防安全等技术标准要求等。

《办法》还要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者与工作人员应当体检上岗,按相应工作岗位要求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履行接送托管学生等安全保障义务等。

谁来管理

各职能部门分工齐抓共管

《办法》规定,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齐抓共管。

其中:区民政部门负责非营利性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登记、备案,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营利性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登记,并指导各镇、街道相关部门开展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区安监部门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能,并将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部门安全生产责任考核。

区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协助主管部门负责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房管部门依法指导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区教育部门依法指导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不得变相从事有偿课外辅导、培训等服务,并督促学校引导有需求的学生及监护人到已登记备案的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接受托管服务,同时做好卫生防疫、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区公安部门依法负责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及周边区域的治安监督管理工作。

区卫计部门依法负责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疫情防控工作。

其他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相关管理工作。

《办法》还指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属地负责的管理体制。

怎么管理

校外托管机构登记管理

《办法》指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及其他社会力量可以申请设立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设立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必要的组织机构、规范的机构名称和完善的机构章程;

(二)有符合消防、建筑、食品经营(非自行配餐的除外)安全要求的服务场所与设施;

(三)有与开办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人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四)有3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自愿选择非营利性或营利性经营,分别到区民政局申请办理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或到所属镇、街道社会事务办申请办理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备案)或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 《工商营业执照》(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为登记机关)。

(二)申请人可在取得登记机关名称预先核准后,分别到镇、街道的消防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消防、餐饮经营许可手续,并作为法人登记的登记条件,否则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区登记机关在接受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审查、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备案或不准予登记、备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准予登记、备案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匡湘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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