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大亚湾分局暂扣物品处理公告
各有关当事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中,对违法行为人的有关物品依法实施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暂扣,并告知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但有关当事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前来接受调查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将2017年1月至2017年7月期间实施证据先行保存或者暂扣的物品现予以公告,请有关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携带我局下达的相关执法文书到相关执法队接受调查和处理。逾期不接受调查和处理的,我局将按相关规定对上述物品作无主物品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17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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