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查控前置保全到位利执行 博罗法院迈出破解执行难顽疾关键一步

惠州日报 2017-06-22 03:17

本报讯 (记者付巨晗 通讯员卢思莹 廖秉廉)博罗县人民法院日前出台 《关于开展财产查控前置,完善立审执工作衔接机制的意见》,充分运用“总对总”“点对点”等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开展财产查控前置。此举标志着博罗法院向破解执行难顽疾迈出关键一步。

将保全咨询作为立案前置程序

“财产保全不到位会直接影响判决最终执行的效果,损害当事人的权益,所以我们要从内部衔接机制着手,防止这类情况的发生。”博罗县人民法院副院长黄伟强介绍说。他给记者举了一个例子,比如因财产保全不到位引起的执行难问题就有几种情况:一是当事人到法院起诉时,被告就已经没有财产可供保全;二是起诉后没及时保全,财产被转移;三是当事人无力提供财产保全担保而无法采取保全。

《意见》首先针对立案之初失去财产保全的先机而导致后续无法执行的衔接问题,建立“大保全”法律咨询制度,在导诉、立案登记和程序审查过程中,立案工作人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首先引导当事人到保全组(团队),将保全咨询作为立案的前置程序,安排具有丰富执行经验的法官为当事人提供保全咨询服务。

在博罗县人民法院立案大厅,记者注意到,每位前来立案的民事诉讼当事人都会领到一份《财产保全告知书》,同时法官也会一次性告知清楚申请财产保全必须符合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引导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据悉,这是该院落实财产保全工作的一项创新举措。

立案阶段可对部分案件采取财产保全

“为了避免当事人失去财产保全机会,我们通过关口前移、提前预警。”该院立案庭负责人说,“在立案阶段,对于群体性欠薪纠纷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关系公共利益的案件,我们可依职权裁定查询当事人财产状况、采取保全措施。”

记者还注意到,针对审理中未能及时提醒当事人续保或续封导致财产被转移以及发现有财产隐匿、转移等可能的衔接问题,《意见》明确要求审判部门提示当事人注意诉讼风险;对于立案阶段已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保全到期前15天提醒当事人续保;对于未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向当事人作必要性释明;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隐匿、转移、毁损财产等可能直接影响债务履行能力行为的,审判部门应当会同执行局立即采取保全措施,防止被执行财产流失。

在审判阶段,针对当事人查找财产线索难的衔接问题,《意见》明确了当事人在诉讼中可以书面申请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确有需要的,审判部门应及时作出查询裁定书,并移送执行局查控组实施;对有财产可供保全的案件,由审判部门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通知当事人缴纳保全费,同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并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书后组织实施;审判部门也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职权裁定查询当事人财产状况、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立即移交执行局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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