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养对象不得送托到民办及市外托养机构 惠州市两份规范流浪乞讨人员管理文件征求意见
市救助站引进社工服务,开辟心理辅导室。本报记者马海菊 摄
本报讯 (记者马海菊)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工作,市民政局日前草拟了 《惠州市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和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1”)、《惠州市流浪乞讨人员托养服务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2”)。意见稿2提出,救助管理机构负责流浪乞讨病人身份的查询和寻亲工作,本市托养对象一律不得送托到民办机构及本市辖区以外的托养机构。
流浪乞讨病人按属地化就近定点救治
意见稿1提出,针对惠州市辖区内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患病人员和长期滞留在站人员,按照属地化管理、就近定点救治、以救危救重为主、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进行救治。
公安、城管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将流浪乞讨病人直接或通知当地急救指挥中心(120)送往当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对在定点医院治疗3个月以上,仍无法达到出院标准也无法查清住址和家庭情况的流浪精神病人,由救助管理站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与定点医院签订协议,委托医治。
另外,对于无法查明身份信息、在站救助时间超过10天不到3个月的滞留人员,如是未成年人,由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直接托养或委托儿童福利机构抚养;如是成年人,由救助管理站结合实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站内、站外照料托养服务。超过3个月的滞留人员,若是未成年人,由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向同级民政部门提出安置申请,由儿童福利机构抚养并办理落户手续;若是成年人,由救助管理站向同级民政部门提出安置申请,根据受助对象的情况分类转移安置到惠州辖(区)福利院、养老院、敬老院、精神病院等公办福利机构,并向属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
受托机构一人一档管理托养对象
意见稿2提出,本市托养对象一律不得送托到民办机构及本市辖区以外的托养机构。惠州市送托机构应按照相关要求,遴选符合条件的福利机构组织承担托养服务工作,签订《机构托养协议书》,填写《托养登记表》,做到一人一表,并建立定期随访制度。
意见稿2提出,受托机构应有健全的托养对象档案管理制度,一人一档管理;受托机构应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受托机构还需为特殊托养对象佩戴写有姓名和联系方式的卡片,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严防托养对象走失。
在日常服务上,受托机构需为托养对象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食物、住处及衣物、被褥;为生活不能自理的托养对象提供照料服务,并执行相应的护理标准。托养对象床上用品至少应每周清洗、消毒一次,伙食费不低于500元/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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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可登录惠州市民政局官网,查看以上两份征求意见稿详细内容。意见稿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5月23日。(海 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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