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持电棍铁棍抢车 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四年不等

惠州日报 2017-01-16 12:09

本报讯 (记者赖金朗 通讯员马 塨 周思颖 吴 卫)日前,惠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抢劫案,胡某霖等3名被告人在凌晨持电棍抢劫了被害人的汽车、手机等财物,构成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四年不等。

据了解,2016年4月21日凌晨许,被告人胡某霖与周某旺、钟某浩(系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商量去抢劫小汽车。后三人来到惠东县平山街道华侨城附近寻找作案目标。在华侨城侨胜路附近,他们见被害人沙某平坐在其比亚迪牌小轿车上玩手机,被告人钟某浩便拿着电击棒上前,拉开驾驶室的车门,用电击棒电击被害人沙某平 (经法医鉴定,沙某平各部位的电烧伤属轻微伤)并让其下车。其后,被告人胡某霖跟着上前,用铁棍殴打被害人的腹部,被害人沙某平见状弃车逃跑,三人抢得比亚迪牌小轿车一辆、手机一部等财物,并由被告人胡某霖驾驶该车搭载同伙逃离现场。当三人驾乘赃车行驶至平山街道糖锅山附近,因车辆故障而弃车逃离。公安机关接被害人报警后,于同日1时许在上述地点缴获比亚迪牌赃车一辆(经物价部门认定,价值60300元)。同日16时许,公安机关将胡某霖等三人抓获归案,当场缴获手机一部及电击棍、铁棍等作案工具。

惠东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霖、周某旺和钟某浩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数额、认罪悔罪表现、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及对未成年人依法可从轻处罚等情节,分别判处胡某霖等三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四年不等,均判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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