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6类食品 《惠州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征求意见
日前,《惠州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目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小作坊可以加工的食品达20种(类)
食品小作坊因受自身条件的局限,《目录》限制其加工部分食品是保障公众食品安全的必要措施。严格地说,《目录》是对“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的小作坊加工范围的约束,而不是对创业自由的限制。对符合食品生产许可条件并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其生产范围不受任何限制。鼓励小作坊主通过升级改造,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进一步扩大其生产加工范围。
除了《目录》禁止食品小作坊加工的食品外,小作坊可以加工的食品包括挂面、面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油炸肉制品、肉灌制品、腊肉制品、绿茶、白酒(原酒)、黄酒(原酒)、酱腌菜(梅菜)、自然干制蔬菜、干制食用菌、蜜饯类(高谭明姜)、水果干制品、干制水产品、鱼糜制品、淀粉制品(干粉丝、干粉条)、热加工糕点、非发酵性豆制品等20种(类)。
允许小作坊加工本地传统特色食品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明确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包括:乳制品、罐头制品等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土榨花生油等食用油;使用酒精勾兑的酒类;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生产的其他食品。上述6类食品自动成为《目录》组成部分。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对部分自动化生产条件要求较高、生产检验设备投入较大的食品如调味品、饮料、饼干、糖果制品、食糖、酒类(固态法白酒、黄酒除外)等,禁止小作坊生产加工。对部分加工工艺简单、风险较低的食品,如自然干制蔬菜、干制食用菌、水果干制品、干制水产品、热加工糕点等的生产加工,对食品小作坊不作限制。
尽管酒类、酱腌菜、蜜饯等食品的生产加工风险较高,但出于保护和弘扬本地传统特色食品考虑,允许小作坊加工黄酒(东江糯米酒)、酱腌菜(梅菜)、蜜饯(高谭明姜)以及酥醪菜(蔬菜干制品)、惠东仙人菜(蔬菜干制品)、酥糖(热加工糕点)等食品。
据了解,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日常监管等情况,在食品安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将对禁止小作坊加工的食品目录适时调整。同时,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小作坊通过升级改造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逐步减少小作坊的数量,提高惠州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本报记者张斐 通讯员许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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