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亡父名打官司男子被罚款2万元
本报讯 (记者赖金朗 通讯员马 塨 吴 卫 周思颖)为打官司,竟然以已去世父亲彭某祥的名义到法院提起诉讼。日前,惠东县人民法院通过再审程序审理后认定该案属于妨害诉讼行为,裁定撤销了该案的生效判决,并决定对起诉人彭某强罚款2万元。
据了解,惠东县人民法院在彭某祥诉广东某房地产公司惠东工程部、第三人南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东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发现该案的原告彭某祥 (彭某强之父)早已死亡,并于2007年12月7日注销户口。但彭某强为了自身利益却于2008年7月14日冒用其已故父亲的名义到惠东法院提起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将位于惠东县平山街道广发新村三号楼某号商铺交付给原告使用,并将该商铺产权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二、被告从1996年11月2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每月250元支付房屋租金;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该案经过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后惠东县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5月15日作出民事判决,该案在判决生效后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发现该案存在妨害诉讼行为,后经审委会讨论决定再审。再审过程中,法院查明该案原告方所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撤销第三人申请书、授权委托书以及该案发回重审后提交的授权委托书、执行申请书等法律文书中“彭某祥”的签名,均为彭某强冒签。根据《民法通则》有关条款规定,彭某祥的民事权利能力在其死亡时已终结,不能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最终,合议庭裁定撤销该案的生效民事判决和裁定驳回起诉。
惠东县人民法院认为,彭某强故意隐瞒其父亲彭某祥已去世的事实,伪造诉状、委托书等诉讼材料以其亡父的名义实施起诉、委托代理人等行为已构成伪造重要证据,并导致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再审,极大浪费司法资源,已严重妨害民事诉讼。遂依照有关规定对彭某强罚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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