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获刑13年 惠州市一公司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款280万
本报讯 (记者余雪芹)两家公司之间无实际货物交易,却频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惠州市鸿X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X公司”)与惠州市铭X辉公司(以下简称“铭X辉公司”,另案处理)的异常举动让惠州市国税局稽查局找到了线索。
经查证,鸿X公司通过与铭X辉公司签订虚假买卖合同,取得铭X辉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并按开票价税合计金额支付给铭X辉公司11%开票费。2010年9月至2012年6月,鸿X公司取得铭X辉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98份,涉及金额约2640万元,税额约449万元,价税合计约3089万元。随后,鸿X公司利用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假报关出口,骗取出口退税款约280万元。市国税局稽查局依法追缴鸿X公司骗取的退税款280万元,并处罚款280万元,应补缴税款及罚款合计560万元。同时,该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去年10月,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鸿X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某凡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钟某凡提出上诉。今年5月,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鸿X公司采取签订虚假买卖合同、伪造相关单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骗取出口退税。市国税局提醒广大纳税人注意,如在没有向开票方购进货物或接受服务、没有向其支付货款,并只支付了所谓的“开票费”而取得的发票均属于虚开发票,开票方与接受方的行为均构成违法犯罪。轻者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纳税人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坚决不虚开、不购买虚开发票,更不能利用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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