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可获万元扶助金 《惠州市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办法》昨起施行
本报讯 (记者张 斐 通讯员刘 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其家庭扶助按每户100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扶助金。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昨日,《惠州市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办法》在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公示并正式施行,有效期五年。
据悉,该办法是对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家庭给予扶助的政策。
凡本人或配偶有一方为本市户口、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本人及配偶终身只生育 (含收养)一个子女,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优待证》,其独生子女伤残或者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伤残或死亡的独生子女于1973年6月30日以后,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出生、女方年满4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计划生育家庭,均可享受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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