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书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惠州仲裁委就市民关注的仲裁法律知识进行解答

惠州日报 2016-09-08 15:55

随着全国仲裁 “两化”(案件受理多样化、纠纷处理多元化)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惠州市的社会仲裁意识和仲裁公信力得到显著提升,仲裁也成为解决社会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手段,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昨日,惠州仲裁委员会就市民关注的一些仲裁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答。

1.记者:仲裁法律制度有何特点?

惠州仲裁委:仲裁作为非诉讼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具有如下特点:一是意思自治。仲裁没有级别、地域管辖限制,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地点等。二是经济高效。仲裁实行“一裁终局”,没有诉讼的上诉或再审程序,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强制执行力。三是保密性强。仲裁不公开审理,仲裁程序及裁决内容不向外界披露,保护当事人的信誉和商业秘密。四是专家仲裁。仲裁由专家断案,仲裁员是法律和经济等专业领域工作多年并具有丰富理论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使裁决更加公平合理。五是执行性广。我国仲裁机构的裁决不仅可以在本国执行,还可以在联合国《纽约公约》的150多个成员国和地区的法院得到承认和执行。

2.记者:如何提请仲裁?

惠州仲裁委:当事人如要提请仲裁来解决已发生的商事 (经济)争议,应以书面方式向惠州仲裁委提出申请,递交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或包含仲裁条款的合同书、仲裁申请书及与纠纷有关的证据材料。

3.记者:如何应对仲裁请求?

惠州仲裁委:一方当事人收到本会发出的立案通知书和对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应向本会提交答辩书。该方当事人可以承认或反驳对方的仲裁请求,有权根据同一仲裁协议向对方提出反请求;可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或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以及与对方当事人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 (独任庭或三人仲裁庭)等。

4.记者:如何选择仲裁员?

惠州仲裁委:对简易程序仲裁案件(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或双方约定采用),仲裁庭由一名独任仲裁员组成,当事人可以在本会提供的《仲裁员名册》中共同选定或委托本会主任指定独任仲裁员。对普通程序仲裁案件(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各自选定或各自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同时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5.记者:如何申请仲裁财产、证据保全?

惠州仲裁委:仲裁案件的当事人为了保证将来的裁决能够顺利执行,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依照《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保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时,可以根据《仲裁法》第四十六条申请证据保全。仲裁委员会应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6.记者:如何申请仲裁裁决的执行?

惠州仲裁委:根据《仲裁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一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记者:何为示范仲裁条款?

惠州仲裁委: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签订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以及其它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后达成的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的协议。

惠州仲裁委推荐的示范仲裁条款如下:“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惠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本报记者曾兴华 通讯员叶玉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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