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保护与合理利用有机统一 《惠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接受第二次审议
昨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召开。备受关注的《惠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接受第二次审议。记者从会上了解到,此次提交审议的条例草案修改稿与第一次审议的条例草案相比,有不少修改完善的地方,最值得关注的是增加了合理利用章节,这也是条例草案修改稿增加的重要制度安排。此外,还提出要将本土历史文化知识列入在校学生课外教育内容,推动本土优秀历史文化传承。
草案修改稿增加合理利用章节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裕瑾在会上作修改情况的报告,并介绍了条例修改稿形成过程和修改稿主要内容。草案修改稿分为总则、保护名录和保护规划、保护措施、合理利用、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四十条,与提请第一次审议的草案相比增加了合理利用章节,条文减少两条。
关于适用范围方面,草案修改稿从
本市实际情况出发,立足于清晰地界定保护对象、有重点地实施保护,将适用范围具体规定为“本市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和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古树名木、传统地名、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
陈裕瑾说,惠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涉及部门多,存在监管力量分散、组织协调不足等问题。为此,草案修改稿规定,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督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构建切合惠州市实际的保护监管机制;进一步明确有关保护监管主体职责,对有关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具体职责作出规定。
同时,为了加强惠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草案修改稿规定,县级以上政府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用于保护对象普查、保护名录制定、保护规划编制、维护修缮补助、表彰奖励、学术研究、宣传教育等方面。
值得关注的是,针对目前社会公众对历史文化名城的认知度低、保护意识
不强、参与意愿不高的情况,草案修改稿规定,通过组织开展传统文化研究、编印出版物、媒体宣传等方式挖掘和弘扬本土优秀历史文化,将本土历史文化知识列入在校学生课外教育内容,推动本土优秀历史文化传承。
县级以上政府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
陈裕瑾说,目前惠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相关数据不完备、缺乏统一管理平台。草案修改稿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将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古树名木、不可移动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保护对象纳入保护名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纳入市政府建立的信息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并向社会公开。
保护规划方面,草案修改稿注重抓好法规条文与规划要求的衔接,增强有关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可行性。其中,突出本土特色,完善了原草案关于保护规划重点保护内容的规定,增加了历史城区城址环境和山水格局、与罗浮山宗教文化依存的自然人文景观、西湖风景名胜区风貌格局和景观视线通廊、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内容。
合理利用是草案修改稿增加的章节。陈裕瑾说,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坚持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有机统一,既有利于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保护对象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又有利于政府在减轻财政负担的同时更好地实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目标,这是条例草案修改稿增加的重要制度安排。
记者了解到,针对惠州市在历史文化街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合理利用方面比较薄弱的现状,草案修改稿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开展或者参与合理利用,鼓励措施包括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简化手续、减免费用、开发权益奖励等;市政府制定合理利用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发布合理利用相关信息和指引,为社会力量开展或者参与合理利用提供对接平台;县级以上政府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促进合理利用,包括公开招标、设立管理运营企业或者组织、依法取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鼓励将符合条件的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历史建筑作为办公场所等。同时,规定了合理利用的要求,以及鼓励开展的合理利用活动。
本报记者黄晓娜 通讯员郭敏 臧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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