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夫妇每人每月可领50元 《惠州市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贴办法》(征求意见稿)公示
本报讯 (记者张 斐 通讯员张国锋)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惠州市规范性文件的相关管理规定,按照国家确立的“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原则,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惠州市对原 《惠州市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贴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日前,《惠州市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贴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征求意见。
领取政府津贴男至60岁女至55岁
征求意见稿指出,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市户籍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中,男性年满22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女性年满20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只生育(含收养)一个子女且女方已使用宫内节育器或退出育龄期、领取了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农村居民,均可享受由政府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放的政府津贴,直至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止。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贴金不计入政府津贴对象的家庭收入中,不影响其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凡符合条件的政府津贴对象,均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近期有环无孕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计划生育服务证》等原件和复印件,免冠(1寸)近照4张,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贴于每年4月、10月发放。
未交清社会抚养费不纳入政府津贴对象
征求意见稿指出,在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贴发放期间,再生育、收养子女的,或户口迁出惠州市或到境外定居的,或政府津贴对象死亡的,或被判处徒刑服刑期间的,或弄虚作假,骗取、冒领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贴的,存在以上情况之一者,取消其政府津贴资格,依法收回行为发生之日起领取的政府津贴,并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求意见稿同时提出,政府津贴对象户口在本市内迁移的,按迁入地政府津贴待遇执行,政府津贴对象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不再享受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贴待遇,已领取的政府津贴不再退还。存在非婚生育或未补办婚姻登记手续,未交清社会抚养费等情况的,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不予办理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贴手续。
可通过3种途径提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于7月26日前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一)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真至:0752-2833065;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hz2833562@126.com;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惠州市江北富民路10号惠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科,邮编:516003。(张 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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