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登记满半年才可办居住证 惠州市下周一起实施居住证办理新规

惠州日报 2016-06-15 19:07

本报讯 (记者付巨晗 通讯员向宇鸣)记者昨日从市公安局了解到,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以及省公安厅2016年4月19日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惠州市于2016年6月20日(周一)起各县(区)公安派出所在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管理系统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时,不再当场受理居住证,只打印居住登记回执,在办理居住登记后居住满半年,才可以申办居住证。居住登记以惠州市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管理信息系统记录为准。

首次申领免收证件工本费

警方提醒,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携带居民身份证以及居住地址相关证明材料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流动人口登记。派出所工作人员核实流动人口提供的居住地住址,对符合登记的,发给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回执。登记满6个月后,本人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居住证。居住证办理有效期统一为1年;派出所工作人员自受理之日起对符合要求的,在10个工作日内发给居住证。

办证所需费用方面: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

有效期1年到期后需申请续签

据了解,办理后的居住证有效期统一为1年,如需续签,需在到期1个月内,携带本人的相关证明材料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续签。工作人员核实后,对符合要求的,当场对居住证重新擦写有效期限并发还给持证人。

成功办理居住证后,将享有6项基本公共服务:接受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同时,享受7项便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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