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部企业每年评定1次 惠州市对总部企业实行动态监督

惠州日报 2016-06-19 18:52

此前出台的 《惠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暂行办法》提出,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以享受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意见》中对总部企业的优惠扶持政策,企业已享受地方财政给予的相同或类似的优惠扶持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本市原有企业分立、重组、转产、更名等,不享受新设立总部企业扶持政策。

《办法》提出,总部企业评定工作每年开展1次;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实行动态监督。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不再具备总部职能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的,由市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核实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取消其资格,同时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获得奖励资金之日起5年内注册地迁离惠州市或减少注册资本的,由市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核实后取消其资格,由负责受理其认定申请的部门会同地方财政部门追回奖励和补助资金。

企业以虚假资料骗取财政奖励和补助金以及其他优惠的,责令其全额退回所得的奖励和补助金以及其他优惠获得的利益,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办理总部企业认定事项。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市政府网站信息 田铁流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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