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二手房交易税由地税代征 市地税局发布销售二手房和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业务办税指南
地税部门开出首张代开二手房增值税发票。
市地税局工作人员为市民宣传解读“营改增”政策。
市地税局开设“营改增”咨询辅导台,方便市民办事。
本报采集
记者获悉,5月1日后,“营改增”试点工作在惠州市全面落地。为实现税制转换平稳过渡,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办税,“营改增”后惠州市个人和单位销售取得的不动产税收、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由国税委托地税部门代征。那么,相关的税费结算、征管主体、办理流程和资料方面与以往有何不同呢?市地税局根据惠州市实际情况,为全市纳税人准备了详细的办税指南。
“营改增”后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办税指南
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等相关规定,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其他个人申报纳税需提供资料
该负责人介绍,其他个人申报纳税需提供《房地产权证》等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地产交易合同》等交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
同时,如有以下情况的,还需根据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一、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提供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凭证。上述凭证是指: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如不能提供发票的需到当地房地产档案部门查档并复印档案资料。
二、如果是香港、澳门居民需提供《通行证》、台湾省籍人员提供 《台胞证》、外籍人员提供护照,如果没有上述证明资料的,提供“我国驻该国领事馆认证的身份证明文件”等有关身份证明资料。
三、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以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如果以上提供的资料出现地址不一致的,还要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如公安局、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或到当地房地产档案部门复印原资料)。
五、继承、赠与、离婚财产分割等享受增值税优惠的,还应提供相关减免增值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六、如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住房,还需提供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必需报送资料
据介绍,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必需报送资料有《房地产权证》等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地产交易合同》等交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已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符合以下情况的,还需提供相应资料:
一、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提供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凭证。上述凭证是指: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如不能提供发票的需到当地房地产档案部门查档并复印档案资料。
二、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以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如果以上提供的资料出现地址不一致的,还要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如公安局、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或到当地房地产档案部门复印原资料)。
四、港澳台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不动产的,提供公证处出具的房地产交易合同公证证明。
五、如个体工商户转让其取得的住房,还需提供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
该负责人介绍,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代征增值税的办理流程为:纳税人提出申请→办税服务厅受理→通过房地产核价系统录入相关信息进行核价 (如纳税人对核价结果有异议,转入争议处理流程)→根据各种不同的业务类型进行计税 (或减免税审批)→清缴相关税款→进行资料归档管理。
同时,有关办理时限的问题,该负责人还提醒,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后,应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指南
据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的相关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购买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时需提供不动产销售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及其复印件、完税凭证原件及其复印件等资料。同时符合以下情况的还需提供相应材料:一是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还应提供 《税务登记证》副本(已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二是其他个人还应提供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三是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提供购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已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具体办理流程为,纳税人申请办理→地税办税服务厅或政府部门等代征单位受理→地税办税服务厅或政府部门等代征单位为纳税人代开发票。在办税服务厅或政府部门等代征单位接收资料后,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营改增”后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办税指南
据悉,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等相关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应按照规定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相关业务,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提醒,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申报缴纳增值税时,需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不动产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
办理流程为纳税人申请办理→办税服务厅或政府部门等代征单位受理。与不动产的税收办理时限一样,办税服务厅或政府部门等代征单位在接收资料后,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指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十九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等相关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办理时需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完税凭证原件及其复印件等资料。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提供承租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已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具体办理流程为纳税人申请办理→办税服务厅或政府部门等代征单位受理→办税服务厅或政府部门等代征单位为纳税人代开发票。
同时,办理时限为办税服务厅或政府部门等代征单位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营改增”后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日前记者从市地税局获悉,近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营改增”后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此外,通知还提出,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八项服务承诺为“营改增”试点保驾护航
采访中记者获悉,为保障代征代开业务平稳运行,优化升级纳税服务,省国税部门、省地税部门联合发布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八项服务承诺的通告》,向纳税人作出八项服务内容的郑重承诺。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严格按照通知内容贯彻执行。
一、深化国地税合作,全力保障平稳有序。以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为契机,加大国地税合作力度,扩展国地税合作范围,最大限度提升“营改增”试点税制转换工作质效,最大限度降低纳税人税制转换成本,最大限度优化升级纳税服务质量,确保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在广东省顺利实施。
二、构建电子税务局,足不出户轻松办税。加快建设国地税电子税务局,2016年5月与“营改增”同步上线使用。不断拓展电子税务局服务功能,逐步实现网上办理、网上反馈、网上查询,提供24小时无忧办税服务,打造更加友好的办税体验。
三、打通抵扣链条,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全面贯彻落实政策,消除重复征税,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为纳税人降成本、增活力带来最直接的减负效应,营造更加公平、透明的税收环境,让纳税人获得实实在在的减税红利。
四、精简办税事项,税制转换无缝对接。实现国地税征管数据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为纳税人提供税务登记、税种核定、票种核定等涉税事项批量办理“一条龙”服务;落实一次性告知、首问负责制,主动提醒和推送纳税人需及时办理的事项。
五、增设绿色通道,涉税事项高效办理。在办税服务厅增设“营改增”绿色通道,简化事项、简化流程、简化表单,专人辅导办理“营改增”涉税事项,缩短纳税人排队等候时间,认真回应纳税人诉求,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
六、委托代征税款,房屋租售顺畅过渡。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等部门代为征收二手房交易、自然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保持征收机关不变、征收场所不变、征收流程不变,延续个人销售、出租住房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相关交易改征增值税后税负有所降低。
七、推广电子发票,高效便捷绿色环保。大力推广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电子(网络)发票,实现发票使用、传输无纸化,降低纳税人用票成本,发票及时接收、易于保存、便于查验,响应绿色环保理念。
八、开设特色学堂,税收要点快速掌握。根据试点行业特点打造特色课程,通过税务学堂、网络推送、办税手册、热线问答等,全方位立体式提供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确保纳税人“懂政策、能开票、会申报”。
惠州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有变
日前记者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市地税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第九条、《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惠州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于近日发布了《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惠州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作出调整。
按照最新《公告》要求,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调整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从租计征房产税的缴纳期限调整为与增值税缴纳期限一致。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该 《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申报和纳税期限通知》(惠地税发〔2005〕276号)同时废止。
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对发布该《公告》的原因作了详细解读。“目前,惠州市房产税(从值计征)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各县(区)缴款期限不统一,存在多种情形。”该负责人说,《公告》实施后,将全市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统一规定为在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一年只需申报纳税1次,不仅可以减少纳税人申报纳税次数,而且将税款延后到12月31日前缴纳,还可以为纳税人节省资金成本,“调整后,惠州市从租计征房产税按月申报纳税,将从租计征房产税的缴纳期限统一规定为与增值税缴纳期限一致,可减少纳税人申报纳税次数,方便纳税人。”
本版文/图(除署名外)本报记者卢振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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