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新系统办税效率提高 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须通过新系统开增值税发票

惠州日报 2016-05-03 21:28

本报讯 (记者田铁流 通讯员国轩)5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须通过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

记者近日走访市国税局了解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全面推开试点有关征收管理以及发票、税控系统管理规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生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宜按照应税行为分类情况,参照《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票使用对照表》选择适合本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4月21日起,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增值税发票;5月1日起,起征点以上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即原“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其中,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通过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事项;增值税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通过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具有一个系统两个覆盖、全程网络化办税、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发票真伪查验平台等特色和优势,其推行也是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重要内容之一。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投入使用,将显著提高纳税人的办税效率,同时也为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提供快速有效的征管手段,有效解决虚假发票泛滥问题,防范税收风险,助推营改增扩围顺利实施。惠州市本次营改增属于一般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上的纳税人共计7598户。目前,市国税局已完成推行、辅导培训纳税人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等工作,推行率达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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