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拒还本金聊天记录露真相 戴某林被判一次性偿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

惠州日报 2016-05-23 20:21

本报讯 (记者赖金朗 通讯员马 塨 吴 卫 马科意)向人借钱,在还利息后却咬定还了本金,然而微信聊天记录揭露了真相。日前,惠东县的戴某林被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向原告一次性偿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

据了解,原告黄某新与被告戴某林系亲戚。原告诉称被告分别于2014年4月8日、5月22日、7月10日、7月17日向原告借款共计40万元,双方约定3.5%的月利率,由于被告一直未归还欠款,原告遂于2015年11月20日将被告起诉至惠东县法院。在庭审中,被告承认上述借款的真实性,但主张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且已经分23次偿还了原告13.15万元本金,并提供了银行转账记录。经法院审查,被告一共转账11万元给原告。案件的争议焦点为:1、双方是否约定借款利息?2、被告向原告转账的11万元是利息还是本金?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聊天、电信局的电话通话清单及由被告通过微信传输的利息计算清单作为证据,证实双方口头约定了借款利息,即被告所转账的11万元均为利息款。被告对此予以否认,但承认发出上述信息的微信号及电话号码均系其本人所使用,且与微信号绑定的手机号码及传送短信的手机号码均使用了10年以上。

惠东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通过其本人使用十年以上的手机号码及由此绑定的微信账号,分别于不同时段多次与原告商谈利息,并传输图片数据,若非本人所为有悖于生活常理,且被告未提出推翻原告主张的证据,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另外,汇款凭证显示被告基本系有规律地逐月偿还相应金额,符合偿还利息的民间借贷习惯。因此,惠东县法院认为被告汇款给原告的11万元应认定为借款利息,而非本金,遂判决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一次性偿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1月20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付)。

目前,该案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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