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烧拦路枯树引发森林火灾 一男子犯失火罪获刑8个月

河源日报 2021-05-27 09:38

○本报讯记者刘烨华通讯员陈碧霞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失火罪案件作出终审裁定,被告人张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2020年1月31日13时许,张某途经紫金县凤安镇凤民村大岭村民小组新塘坑山岭横排路时,见一根枯树倒在路中间妨碍其通行,欲将树移开未果,便产生将该树烧断的想法,遂用装过松脂的塑料袋点燃枯树,后点燃的塑料袋被风吹走引燃周围杂草。张某见状,立即用树枝扑火,由于火势迅速蔓延,无法扑灭,引发森林火灾。

火灾发生后,张某儿子拨打报警电话后将张某从火灾现场带回家中,随后张某在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被烧毁山岭过火面积13.3公顷,有林面积11.7公顷。

紫金县人民法院经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森林防火管理法规,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引发山火,却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儿子主动报案。张某明知其儿子已报案但并未逃离,公安人员对其抓捕时亦没有拒捕行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可以认定为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经查,上诉人张某犯失火罪,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原判综合考量上诉人张某的犯罪事实、自首等情节,量刑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因此,上诉人张某及其辩护人认为请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充分,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终审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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